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的司法解释
2.协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协议无效;
3、该协议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没有实际联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协议无效;
4.本协议应由守约法院管辖。起诉时不能确定的,协议无效;
5.违反专属管辖的,协议无效;
6.协议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因约定不明确,协议无效。
协议管辖的含义: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协议管辖,是指在合同纠纷或物权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解决其纠纷。在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债务可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2012修改。在原“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产权纠纷”。其他物权纠纷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中因物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协议管辖范围内的无效性:
1.非书面形式的管辖权协议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2.管辖权约定不明确的,无效。比如“合同纠纷在供应商所在地处理”的约定不明确,是向供应商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应商住所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导致双方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3.协议管辖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双方只能
(1)被告住所
(二)合同履行地
(三)签订合同的地点
(四)原告的住所
(五)标的物的所在地
选择五个法院之一的,约定两个以上法院或者上述五个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无效。
4.合同约定了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供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比如“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供货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双方要么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么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无效。
5.列举几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无效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与人民调解中心协商;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这样的约定不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确定性原则,也违反了我国仲裁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仲裁不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协议无效。
6.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7.诉讼前,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书面表示了意思。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法院管辖”,合同另一方未书面同意,无效。但口头同意、诉讼后认可或者在法院期限内未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除外。
8.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合同双方只能就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达成协议,不能就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属管辖纠纷案件达成协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9、当事人只能适用经济合同纠纷管辖协议的规定。具体来说,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经济合同适用协议的规定,而其他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身份关系和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民事协议的合同不适用协议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