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披露一般位于财务报告的什么位置?
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不难发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采用列举法,认为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ISA38)对准则的会计内容采用排除法。笔者认为,采用列举法来规范我国无形资产的会计内容,最大的优点是简洁明了,易于操作和实施。然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远小于国际会计准则。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一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账面资产总额被严重低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应当对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进行确认。具体而言,企业在确定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知识产权创新资产,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明创造的高新技术或技术诀窍,除了会计准则所列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外,还应包括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是市场型资产,即与客户结构和市场因素相关的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声誉、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与客户的关系,如销售网络、分销渠道和长期客户。
三是组织管理资产,即与组织协调、管理沟通等相关的无形资产。如独特的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式、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工作体系、融资关系等。
四是员工的基础资产,即与员工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相关的无形资产,包括员工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心理状态等。
因为这些项目首先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其次属于企业的非货币性,所以只要这些项目能够单独辨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就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二,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的计量
(一)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将无形资产的研发行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应通过“研发支出-研究支出”科目归集,并于会计期末结转至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至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在“研究支出-开发支出”中归集,在研发行为完成后根据研发成果区别对待:研发失败的,将归集的开发支出结转至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发成功,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的采集开发费、律师费、登记费等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与2001版会计准则相比,对于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将符合要求的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旧准则在确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成本时本末倒置的弊端,更加合理真实地反映了无形资产成本。但笔者认为,新的计量模式也存在可操作性差的矛盾,也给了企业相当大的盈余操纵空间。原因如下:
首先,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很难划分。虽然新标准定性区分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但研究是指原计划的调查,以获取和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开发是指在商业生产或使用之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但笔者认为企业的研发行为属于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当研究进入发展阶段时,会计师们怎么办
其次,即使研究阶段的判断不存在技术障碍,企业的研究行为和开发行为是同时进行还是交替进行,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再次,在R&D失败的情况下,将大量开发支出作为R&D完工会计期间的费用处理也是不合理的,这也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最后,R&D失败的开发支出将一次性计入损益,这将导致研究企业账面损益的巨大波动,严重影响研究企业的财务形象。笔者认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明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判断标准,使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第二,对于没有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如果金额较大,应当采用系统的方法分摊计入各期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防止企业损益出现较大波动。
(二)关于无形资产减值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当无形资产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的资产减值条件时,企业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然而,这种方法的必然结果是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严重偏离,特别是在市场环境日益改善、无形资产在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地位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将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调整利润的措施应考虑如何保证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科学性,加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监管,采取疏而不堵的制度设计,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
此外,无形资产减值后的价值如何摊销,是现行无形资产准则没有进一步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基数应为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第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实施,扩大了企业无形资产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增强了财务报告的有用性。然而,与国外企业相比,中国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平均披露比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此外,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还存在信息披露范围狭窄的问题。按照现行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确认在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资产的成本能够准确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确定流入企业,企业能够以明确的证据对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合理的估计。但实际上,有些无形资产的支出和收入是不确定的,对未来的收入并不完全具有排他性,这就使得无形资产的大部分信息并没有在报表中披露,如品牌、人力资本等。
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注重交易的记录和反映。通过外包和投资转让获得的无形资产可以在财务报告中确认和披露,而显示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的无形资产,如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等,不能用现值计量。虽然有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缺乏交易,无法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从而低估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整体价值。再者,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模糊,指标单一。在当今知识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如果在研发阶段没有准确的信息披露,就无法判断企业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和盈利能力,信息使用者也难以了解和分析企业的业绩和资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形资产计量困难不能成为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理由,无形资产的披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完善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无形资产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在信息披露制度上落实民事赔偿责任,构建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无形资产信息报告制度。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市场交易机构和审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审计,加强信息监管的规范性,加强执行情况的检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可验证性和透明度,加强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监管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二是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无形资产报表披露格式。在明确范围的基础上,确定无形资产披露的内容,建立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现有表格在内的格式体系。立足中国实际,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智力资本计量报告体系,建立公司品牌和产品文化补充报告。还可以借鉴固定资产的一些披露格式,对无形资产的原值、累计摊销值、净值进行披露,以克服无形资产披露的随意性。
三是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在对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时,应引入外部评估师,完善评估体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评估执业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合理定价,使无形资产的披露信息更加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