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民法》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女性仍然是这个社会中的某个弱势群体。因此,我们都需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下面分享一下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11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职场和公共场所的骚扰一直困扰着很多职场女性。在此之前,立法并不明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以言语或者行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等合理措施。,利用他们的权力和关系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对女性朋友的特殊保护。
2.以前婚姻法规定,如果患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则婚姻无效。也就是说,这样的病人没有结婚的权利。《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逾期不办的,婚后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这类患者也有结婚的权利,但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另一方有权知道并决定婚姻是否有效,而不是被法律直接规定为无效婚姻,从而保护婚姻各方的权利。
第三,民法典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而延长了请求维权的时间。
比如被拐卖的妇女被强制登记,却无法摆脱被囚禁、被胁迫的状态。时隔多年,她终于逃脱,但因为错过了诉讼时效,她无法取消婚姻。这部民法典的规定将从解除胁迫后行使撤销权时开始,从而有效保护被胁迫妇女的权利。
四、原继承法关于胎儿继承权的有关规定“应保留胎儿继承份额”,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规定。《民法典》总则第十六条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有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都说孩子是母亲的心,保护了胎儿的权利,是对母亲最大的保护。
五、扩大了夫妻* * *有财产的认定范围。《民法典》第1062条增加了“其他劳动报酬和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辞职照顾家庭和子女的全职太太来说,这是非常有力的经济保障。
六、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吸收了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式成为法律条文。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签字或事后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同债;
除此之外,不能认为夫妻同债。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规定保护了较少参与丈夫社会事务的妇女,防止她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负债”,或在离婚时丈夫突然要求妻子承担同样的债务。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很大亮点。原来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要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只要资料齐全,婚姻登记处会当场办理离婚证。
民法典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达成协议先登记离婚。一个月后,如果夫妻双方仍坚持离婚,就正式办理离婚手续。这一规定防止了冲动和草率的离婚,对保护婚姻的稳定和降低离婚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是对任性小女生的一种保护。
诉讼离婚也规定了“冷静期”。《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为诉讼离婚设定的“冷静期”,也可以理解为对于冷静期后确实决定离婚的夫妻,应在第二次诉讼中作出离婚判决,避免了久拖不决的现象,保护了女性的离婚自由权。
八、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受害方能否得到赔偿?原婚姻法中有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案件,如重婚、家暴、不忠、虐待等。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比如婚姻被撤销或者最终婚姻被认定无效,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赔偿。
这一规定是对婚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保护性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女性权益,有利于解决婚内不忠等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九、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该权利的立法目的是多样的,但对于女性朋友来说,它至少保障了两种情况下的合法权利,实现了“生活需要”。比如老人在配偶去世后再婚,子女要求再婚老人在配偶去世后立即搬出。如果财产所有人为另一方确立居住权并进行登记,这种情况在老年妇女中经常发生。
那么另一方根据成立时间一直居住在该物业是受法律保护的;还有一种情况,在一线城市离婚,房产价值比较大,客观上不方便分割,所以一方享有所有权,另一方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也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这两种情况,对于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既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也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民法典》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2 01。夫妻可以不离婚分割同一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丈夫隐瞒、转移、毁损、伪造夫妻债务,严重损害财产的,或者女方父母患重病需要医疗,男方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女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不离婚。
02.在三个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因女方身体和精神在这三个时期处于敏感和脆弱状态,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申请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申请的,不在此限。
03.强迫婚姻可以撤销。
我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女方在工作的时候和男方认识并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女方认为双方不适合分手,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多次威胁如果不嫁给他就杀了女方全家。
在男方的威胁下,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
婚后男方打女方,女方忍无可忍。这时候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考虑到在胁迫婚姻中,妇女因胁迫而处于恐惧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她可以在胁迫终止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取消婚姻。
04.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归女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归全部或者部分共同所有,* * *归部分共同所有。
基于法律,我们可以和男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的归属,给自己充分的物质保障。
05.男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女方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男方的对外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自己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 * *生活,* * *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意思表示。
另外,女方千万不要帮男方还清因赌博吸毒欠下的债务,可以咨询律师帮助处理。
06.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夫妻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孩子、妻子和无辜一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07.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在婚姻家庭中,全职妈妈不仅要抚养孩子、照顾老人,还要承担大量家务,从而失去职业发展等诸多机会。离婚时,他们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向男方主张经济赔偿。
08.如果离婚,女方可以要求经济援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时女方陷入生活困难,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的,有经济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09.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丈夫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辜的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④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10,女方更容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第1084条,两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对于已满两岁的子女,父母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岁的孩子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生活中,孩子一般和妈妈在一起的时间比较长,感情也比较好。离婚后,如果孩子由女方抚养,更适合孩子长大。法官可能会着眼于这一点,结合孩子自己的意愿做出判决,所以离婚案件中女性当事人更容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赋予妇女的八项权利。
1,禁止性骚扰的权利;
2.取消婚姻的权利;
3.离婚时冷静下来的权利;
4.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权利;
5.夫妻有相同的财产权;
6.儿童的监护;
7.无过错请求权;
8.夫妻与债务的区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捐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10条违反意志,以言语、文字、图像或肢体行为骚扰他人者,被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和隶属关系进行骚扰。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