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内容***四章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定义、任务、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明确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八条基本条件,包括申报企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数量、科研用房面积、科研设备原值、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在其申报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规章制度、规划和工作目标,前一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生产、税收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明确认定的三条程序,包括企业提交申请的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管理部门审查与复核认定程序。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明确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建设的管理、服务和指导,明确研发中心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申报企业应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运行状况等信息,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心运行绩效评价,研发中心建设纳入监督诚信管理。
第四章附则。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