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文本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投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量有限,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和《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4)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六)招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到开标之日,一般为45个工作日。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相关专家或机构进行评审。招标文件经国家经贸委审查批准后发布。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质和业绩;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5)国家经贸委为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六)中标人对项目的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进度和时间要求;

(八)招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人应是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条件;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和相应业绩;

(三)信誉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应当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机构。

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和招标机构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候选人由国家经贸委审定。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那些已经进入的应该被替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002年10月29日+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