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省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者外国企业(包括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经广州市企业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该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良好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信誉良好,具有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金等。)近三年核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前列并发展良好;
(2)该商标广为宣传,覆盖区域广;
(3)该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核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出口量较大的;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三年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商标;
(七)高科技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8)被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使用的商标。
第十一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注册证和自然人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变更、续展或者转让的,还应当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或者转让证明原件;
(三)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照片;
(四)申请人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额和营业额(应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和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近三年商标申请中认定的商品广告的证明材料;
(七)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地区(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该商标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九)该商标所用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十)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