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项目的收入减半征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给予重点支持和鼓励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优惠。

支持和鼓励的行业和项目主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所列的行业和项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退还的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设立的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入的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7)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低为3年。(8)投资8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超过15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10)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封装企业投资者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开办其他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封装企业作为资本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按照40%的比例。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回投资的,应当追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境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将其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在西部地区投资设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满5年撤回投资的,应追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

(一)债务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债务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或者非营利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经登记批准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或者非营利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根据登记核准或者章程的规定,将注销后的组织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捐赠给具有相同性质和目的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资者对投资于本机构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

(七)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机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所得,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所得,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一)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的收入;

(二)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术转让收入;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

3.中草药种植;

4.树木的栽培和种植;

5.饲养家畜和家禽;

6.收集森林产品;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项目。这里的电力是指核电、风电、水电、海洋能、太阳能和地热,不包括火电。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中的承包经营、承包施工和自建自用项目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项目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动词 (verb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说的企业支付安置残疾人的工资附加扣除,是指在实际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基础上,再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100%。残疾人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不及物动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支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是指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超过两年的,可以在其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扣除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因技术进步导致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减收所得,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生产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所得,减按90%的税率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在产品和材料生产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目的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能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说的税收抵免,是指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专用设备,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专用设备投资额的65,438+0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 当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五年内转让或出租上述专用设备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免三减半政策、技术转让取得的费用、扣除和研发费用、安置残疾职工工资等。其中,“三免三减”政策主要是指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项目或从事国家支持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收入可以得到优惠。技术转让收入的优惠政策是,500万以下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的范围大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合资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有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其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他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

(一)债务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