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移民的移民分类

可以分为自发的生态移民和政府主导的生态移民。

所谓自发生态移民,是指因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生产生活困难,而不得不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谋生的一种迁徙活动和人口迁移。这种类型的移民主要反映了生态移民的原因。

政府主导的生态移民,是指政府以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兼顾扶贫和提高经济收入,将人口从生态恶化地区或自然保护区有系统地迁移出去的移民活动,以及迁移人口。这种类型的移民既体现了生态移民的原因,也体现了生态移民的目的。如果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包括这两种,而狭义就是政府主导的生态移民。(1)农地资源丰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生态移民具备稳定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条件;

(2)具有安置能力的功能转换区或专业功能区;

(3)具有就业安置能力或潜力的中小集镇。(1)湖北省库区长寿、渝北、巴南、江津、重庆市、夷陵区生态移民农业安置主要采取本区县乡镇就地安置和调整安置。

重庆库区涪陵、武隆、丰都、忠县、石柱、万州、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等区县生态移民农业安置主要采取重庆内外外迁安置;湖北省库区秭归、兴山、巴东等区县生态移民农业安置主要在湖北省内进行。

⑵重庆市生态移民农业安置点初步定为江津、合川、铜梁、垫江、梁平、永川。湖北省生态移民农业安置地初步定为草埠湖、江汉等国有农场。

⑶经国务院协调,建议将重庆市外生态移民农业安置点安置在长江流域受益于三峡工程的7个省市的国营农场或农村。

(4)在重庆、湖北省有就业安置能力或潜力的中小城镇安置。

5.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大量生态移民劳务输出到沿江沿海地区。农业安置主要包括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搬迁三种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

①农村居民点建设。通过征用、租赁、调整土地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给生态移民经营,继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移民拥有长期稳定的经营权。

②国有农业企业安置。国有农、林、牧、农垦系统企业占地面积大,土地产权属于国家,便于生态移民安置。

③“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土地被国家征用或租赁后,承包给企业,由企业开发,建立生产基地,在基地安置生态移民。国家对开发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计划集中安置约5万人。

(2)分散安置

生态移民以分散的方式安排。国家通过征用、租赁、土地流转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给生态移民长期经营。

根据三峡库区淹没特点和程度,需要搬迁安置到湖北夷陵区和重庆长寿区以上县的生态移民,原则上在原有行政村的基础上进行安置,选择地势平坦、交通便利、人口较少、耕地较多的地方建设移民新居。

计划分散安置约3万人。

(3)搬迁和重新安置

库区生态屏障带和第一分水岭山脊以下需要生态移民的剩余农户,以及避开库区孤岛和滑坡的农户,通过国务院协调,安置在长江流域受益于三峡工程的7个省市的国有农场或农村。

计划搬迁4万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0岁以下的生态移民,经相关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后,安置在工矿企业、商贸、旅游、餐饮等二三产业。

计划安置二三产业2万人。

具有一定市场经济意识和通过劳动谋生的条件或技能的生态移民,可以通过到城镇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通过市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应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到城镇经商。这些移民户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利用自身的特长,发挥城镇商品集散地的优势,依靠打工经商致富,从而加快小城镇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

计划在城镇安置3万人。有计划、有序地组织大量合格的生态移民劳务输出到沿江沿海地区。

计划输出劳务,安置2万人。国家采取适当补助的方式,组织安排符合条件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生态移民进入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通过2-3年的学历培训或技能培训,使其具备打工谋生和依靠自身知识技能自主择业的技能。

经过有计划的教育和培训,654.38+00000人通过自谋职业得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