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植物新品种权知识问答
1.国家对植物新品种研发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经过人工繁殖或者发现的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经过改良,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命名。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一个植物新品种可以授予多项植物新品种权吗?
答:不能,种子法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个植物新品种权。
3.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该怎么办?
答: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第一申请人;同时,植物新品种权授予首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4.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和销售时可以使用多个名称吗?
答:不能,种子法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和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名称。
5.哪些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命名?
答案:(1)只用数字表示;(二)违反社会公德的;(3)容易对植物新品种的特性、特征或育种者身份产生误解。
6.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什么权利?
答: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专用权。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上述行为生产、繁殖、加工繁殖、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或者储存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商业目的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什么是实质导数?
答:实质上衍生的品种是指实质上来源于原品种,或者来源于原品种实质上衍生的品种。与原品种明显不同,除了衍生导致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原品种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上与原品种相同。
8.实质性衍生品种生产销售时是否需要征得原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答:是的。
9.授权品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不缴纳使用费而使用?
答:(1)使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等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用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
10.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答: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11.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有哪些解决方法?
答:如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通过比较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植物新品种权许可费用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确定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