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发展会展经济,建设特色会展名城,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与扶持,会展活动的服务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会议、展览、展销、节庆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文体交流、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扶持、鼓励政策,推动会展业与城市建设、科技经贸、旅游休闲、文化体育、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智慧化、生态化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会展业主管部门。

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会展活动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起草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宣传培育会展环境和品牌会展。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外事、体育、统计、知识产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投资促进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会展业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建立会展业信用体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举办重大会展活动;

(二)引进的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机构;

(三)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四)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五)会展业的调查研究、人才培训、行业评估等;

(六)会展项目国际权威认证;

(七)本地企业参加境外重大会展活动;

(八)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主导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由举办部门编制计划和预算,征求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程序列入举办部门年度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加大社会服务购买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投资举办重大会展活动的扶持补助力度。

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由社会投资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加大力度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特色品牌展会发展。重点培育品牌农业展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会、传统优势产业展会以及重点服务业展会。支持鼓励本地企业创办品牌展会。鼓励品牌展会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加强会展名称、标识、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地特色,培育打造品牌展会。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和引进品牌会展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组建会展企业集团,吸引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办事机构。

加快培育中小会展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加强联合,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会展业,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国际会展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引进国际知名会议、展览、展销、节庆等活动。

利用国际风筝联合会总部平台,推动有关国际组织入驻本市或者设立办事机构。

鼓励本市品牌会展、会展企业、会展场馆获得国际认证,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等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