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权特征简介

法律分析:地域性知识产权都是地域性的,只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更具有地域性,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受到国家的限制保护,还受到其所有者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的生产者才能使用。

团体地理标志可以被商品原产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只要他们生产的商品符合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质量,这样就有不止一个人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个地理标志,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团体化。

独特的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是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使消费者能够区分来自某一地区的商品和来自其他地区的同类商品,从不同方面进行比较和选择,从而找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最佳匹配点,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是影响地理标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和自然物种;人为因素是指原产国特有的产品生产技术、工艺和配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

第一条协议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与原产于双方境内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的合作,以及对该地理标志的保护。

二、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立法发展,在本协定生效后,考虑将本协定所涵盖的地理标志范围扩大到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未涵盖的地理标志类别,特别是手工艺品。

为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目的,在本协定保护范围扩大后,经双方在附件7中确认为原产于其领土并受保护的产品,应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程序给予优先保护。

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审查扩大本协定保护范围的进展,此后每两年审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