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法院强制执行了,但是我什么都没有。法庭会对我做什么?

现在你没有财产,法院不会强制执行你的基本生活费,但是一旦法院认定你有基本生活费以外的收入,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应当发出财产报告裁定。申报财产令应当载明申报财产的范围、申报财产的期限以及拒报或者谎报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很广,《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书面报告下列财产: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和其他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资金、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现在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告变化情况。被执行人在申报期间履行了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申报程序。该条应申报的财产不仅包括现金、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资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不仅包括目前的财产状况,还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财产发生变化,影响被执行人申请的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补充报告。“第34条规定了调查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的制度。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有的是有财产的,就是故意拖延执行。在我国的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而且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财产报告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节省了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工作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工作、学习所必需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扶养、抚养、依赖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基于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的给付请求;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营业场所和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为完成公益事业正在使用的房屋、仪器、设备等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资金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产,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此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发表的发明或者作品;(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奖章和其他荣誉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门的名义同外国和国际组织缔结的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条约、协定和其他文件中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