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里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代理资格?

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办理。

专利办理流程:提供技术交底——查询是否可以申请专利——确认技术要点和专利类型——确定申请方案——向专利局提交材料——专利局审查——审查结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1,提供技术交底,讲解技术的创新。

我们去专利库查查有没有专利近似,能不能申请专利,评估专利申请通过率。如果没有类似专利,确认技术要点和专利类型,确定申请方案,撰写申请材料。

2.向专利局提交材料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由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提交,并缴纳费用。

3.接受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不符合接受条件,将发出拒绝该文件的通知。

如果把申请文件寄到专利局,一般一个月左右就能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超过一个月未收到专利局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查询。

4.初审

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事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是否明显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的规定。(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陈述意见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要求的,应当予以驳回。

5.发表(只有发明专利有这个阶段)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立即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6、实质审查(只有发明专利才有这个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7.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被驳回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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