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1.各类案件交纳诉讼费标准:(1)离婚案件50元;(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100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提交50元;(4)知识产权纠纷,无争议金额的,每案1,000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提交400元;(7)除涉及产权纠纷的其他行政案件外,每件案件交纳100元;(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提交50元;(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和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缴纳,但最高不超过654.38+万元;(10)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应提交500元人民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根据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最终决定只承认不执行,扣除500元后剩余部分退还申请人;(1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服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12)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再审后提起上诉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13)原告提出两项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14)物业案,按下表计付受理费:系列的比例费率为%,速增金额小于11000元,应收金额502过千元至5万元,4103过5万元至65438+万元,35104过65438+万元至200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金额超过65,438元+0,506,5438元+0,076,5438元+0,000,000元的,按照下表计算缴纳保全费:系列标的%速增应收款项比例为65,438元+0,654,38元+0,000,000元,302元以下金额超过1,000元至65,438元根据下表计算并支付执行费。受理执行案件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等级标的金额、阶梯费率%、速增金额、应收金额1000元以下、502超过1000元以上至500000元,计算公式为“成本=标的金额×同级费率+同级速增金额”;(17)基层法院第一审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提前向我院提出。双方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一审相同;(18)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2 .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c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再审的其他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2.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为外币的案件时,以标的额为基础计算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并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之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以人民币计收;除必须在国外缴纳的以外,其他诉讼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收取;3.各种费用可直接到我院收费处缴纳。我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了诉讼费账户,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收款人:深圳市财政局账号:03001030302008(人民币)03001030302138(HKD)03001030302148(美元)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