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有什么好处?

法律分析:1,有时效优势。2.它有地理优势。3.它有保密的优点。4.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武器和财产。5.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晓并容易获取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