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合伙人是实际控制人吗?

通常在确定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时,一般将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人,这主要是基于《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实际出资的,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履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由合伙人协商,并在协议中约定,一般要求必须以财产出资。

IPO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权等于控制权吗??

在IPO或并购重组中,有时会按要求披露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如《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此外,发行人最近1年新增股东为合伙企业的,应披露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和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同等权利;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任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措施;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免职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提取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