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减免税的说明

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技术先进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国产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的进口,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办理。2.设备进口前申请减免税证明。

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经营范围需要的自用配件、备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口自用配件和备件;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和配件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经营范围需要的设备(成套设备),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省经贸委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批准文件。

(2)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

上述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表》。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提交给预录入部门进行录入,并生成《审批表》供海关审批。

二、申办《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减免税项目备案完成后,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进出口合同等相关文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表》,交由预录入部门录入并生成《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表》,海关经三(四)级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

(一)办理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所需的文件:

①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和设备清单;

③发票和装箱单;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如关税分类所需的进口设备的产品描述)

(2)填写《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申请表》。详情见说明书。

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提供的文件、证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2.“申请表”提交到预录入部门录入打印后,需要仔细校对,确保无误。任何数据错误都会导致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在报关时无法使用。

3.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只能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国家特别批准从事商业和一般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一般贸易。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国内销售进口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