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实现乡村全面发展和有效治理,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建设、多方参与、规划先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美丽乡村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将美丽乡村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建设美丽家园。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村庄建设、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美丽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和村庄环境空间整治、农村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水务、商务、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卫生、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村民通过自筹资金、自行投入劳动力等方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第七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倡导全民支持和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报纸、广播、电视、新兴媒体等。应加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美丽乡村建设的良好氛围。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内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多元规划原则,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有条件的村落要依托古树、古刹、古村落等元素进行规划,同步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等专项保护村落的保护规划。

美丽乡村城市建设规划应当简明通俗,易于实施。第十条村庄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保持原有的村庄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注重与村庄生态环境、建筑、景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整体风貌协调统一,保持地域传统建筑文化的完整性、原创性和连续性。第十一条村道建设以现有道路为基础,符合现有村庄格局,合理规划布局,尽可能保留原貌走向。道路建设应当同步完善防护、给排水、电网、通信、道路交通安全等设施。

村庄主要道路和公共活动区应当安装节能照明路灯。村庄应当利用村庄周围的道路和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位)服务设施。

村口应设立地名标志。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当设置标志。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水、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和环境绿化用水。

县(区)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造和建设供水管网,提高村庄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保证连续供水。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保护,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保障村民饮水安全。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村庄实行自来水有偿使用和集中式饮用水制度,培养村民的节水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