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年修订)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建立中小企业走访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在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科技、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财政、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具体责任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无法落实的,由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第五条本市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平等准入、优惠支持、特殊保护的原则,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本市保障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的市场领域,不得对中小企业附加条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等政策支持,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服务和维权,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发挥中小企业在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专、新方向发展,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在细分市场的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第七条本市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决策参考。市统计和经济信息部门定期对本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相关统计信息,加强对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准确反映企业发展经营情况。第二章服务保障第八条本市建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统筹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时,应当听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政策合理性和协调性的意见;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协调不一致的,可以通过市政服务企业的协调机制解决。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读和宣传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免费提供市场监管、税收、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理、收集国家和本市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等信息,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服务清单,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便利、免费的信息服务。
中小企业注册时,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向申请人提供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服务清单,并告知相关扶持政策。第十条本市依托“一网通办”,建设上海企业服务云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市场拓展、科技创新、投融资等专业服务;建立首接责任制,受理中小企业各类诉求,完善需求分配、监督、反馈闭环机制。
市大数据中心依托“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