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艾滋病防治“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防控措施

(1)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把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发布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专题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群参与宣传教育,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职工岗前或者在岗培训,支持职工参加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把防治知识和政策、宣传教育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路、卫生、质检、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栏,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和旅客列车、民用航空器、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置宣传品或者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固定的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面向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等“三农”支农惠农活动结合起来。,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对高流行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当地民俗和特色,有计划地组织志愿者深入边远贫困村和少数民族村寨,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开发通俗易懂、使用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在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公众人物的作用,开展少数民族宣传教育。

加强对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居住的地区或者社区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商部门、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在外来务工人员负责管理的集中居住场所投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群众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 *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机制,将预防艾滋病综合知识教育纳入医学院校和师范院校相关课程,在初中以上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综合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积极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落实情况作为学校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有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妇女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预防配偶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优势,继续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年红丝带”、“妇女面对面”、“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场所的特点,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2)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质量。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检、旅游等部门要落实酒店等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的相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各省(区、市)应在公共场所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相关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以各种方式宣传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和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检查,为艾滋病患者和性病患者提供及时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规范对性病患者的治疗,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药物,预防配偶与男男性行为者之间的传播。

开展吸毒人员综合干预,扎实推进药物维持治疗,降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把预防吸毒传播艾滋病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结合起来,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依托戒毒康复维持门诊治疗,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院后向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诊工作。加强药物维持治疗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治疗维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的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性梅毒防治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常规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将工作扩大到全国。提供产前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产前保健服务,为孕妇提供艾滋病和梅毒咨询、检测、转诊或者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一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预防婴儿机会性感染和早期诊断,以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性梅毒的发生率。

(3)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防止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确保采供血服务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速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和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定期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人群献血,大力推广无偿献血。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和核酸检测,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国。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售血(浆)的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医院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和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患者安全防护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发展改革、卫生、质检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和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的识别和检测、病毒感染窗检测和婴幼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所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艾滋病新发感染和既往感染检测的能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特征,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丙肝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对感染者、患者配偶和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公安、司法和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和咨询工作。

(五)扩大待遇覆盖面,提高待遇水平和可及性。根据感染者和患者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的原则,及时进行抗HIV治疗,并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属和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患者的治疗,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诊和衔接机制,加强对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患者的治疗,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加强对感染者和患者的结核病和丙肝筛查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卫生和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加强监督管理,落实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关于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的要求,做好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药品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求,结合财政和医保资金承受能力,及时将抗机会性感染基本药物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对进口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实施税收优惠。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知识产权、卫生等部门要探索国内企业对用量大、价格高的进口专利药品进行许可生产的可行性,最大限度降低药品成本。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医药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加快艾滋病治疗领域药物的研发、生产和审批。探索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药品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调整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做好新药技术储备工作。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护理措施。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保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机会性感染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医疗救助解决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地方政府要为生活困难患者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患者的救助工作,对患者后期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保护其隐私。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政府帮扶与倡导动员关爱行动结合起来,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结合起来,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愿意劳动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就读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的贫困家庭子女的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应将所有艾滋病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护体系;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少年,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心理疏导,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患者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有性行为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冒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外事、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检、外国专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在华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在高流行地区,要重点加强对患者的治疗、管理、护理和救助,防止二代传播,以减少新发感染和死亡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趋势。高发县(市、区)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县级医疗机构要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医院、诊所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为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策略,根据患者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方便患者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中度流行地区应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中度流行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积极为重点科室和住院患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策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服务。低流行区应重点加强监测和宣传教育,维持低流行态势。

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方式的艾滋病防治经验,探索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模式。 性病和丙肝。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整合防控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监督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