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教育、生产、经营、保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采用天然原料制作,具有鲜明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和技艺。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前款所称传统工艺美术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罕见作品。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和生产,技艺精湛,成绩突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工艺美术设计者和生产者。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扶持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以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规划;

(二)指导、服务和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和管理;

(三)保护和管理已经认定并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质监、林业、外事、旅游、知识产权、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第六条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和市、县工艺美术协会应当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

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受省工艺美术厅委托,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收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大师的相关信息;

(三)承担全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四)申报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依法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七条本省实行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和保护制度。

本省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同意后聘请。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由九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省工艺美术协会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第九条申请认定受本省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和技术的形成历史;

(三)工艺流程和主要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

(5)国内外评价。第十条申请认定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实物作品照片和作品材质证明;

(三)作品的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4)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获得的荣誉证书;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本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及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照片和文字说明)及技术特点;

(4)国内外获奖证明。第十二条省工艺美术协会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和工艺美术大师名单提前向社会公布。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日期后30日内处理异议。不能按时办理的,相关申请材料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评审委员会将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