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还存在哪些漏洞或问题?”你是怎么写这篇论文的?你能提供给我吗?谢谢你

这个其实很简单。

2008年专利法即将修改,正在征求公众意见。你看一下《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再参考一下《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比较》,可以看出现行专利法的一些不足,写得很详细。

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心知识产权保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相关场合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2011165438 3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指出打击侵权假冒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研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大惩处力度。

为履行上述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1年10月启动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准备工作。在各方面的努力下,专利法的修改被列入201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201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专利法修改工作,讨论通过了修改工作方案,确定了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加强保护的重点修改内容。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开展了实地调研、座谈等一系列工作。2月下旬,国家知识产权局何华副局长带领法技司、专利管理司负责同志在杭温两地召开专利法修改工作调研会议。来自浙江省各行业数十家企业代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杭州、温州、嘉兴、义乌执法人员,行业协会、代理机构负责人,高校专家参加了调研会。与会代表反映了专利维权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突出问题。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营管部等相关部门还赴深圳、镇江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其他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也按要求组织了地方调研工作。调研结束后,总结了30个省份的调研情况和典型案例。调查显示,30%的专利权人遇到过侵权纠纷,只有10%的人采取了维权措施。许多专利权人对专利制度失去了信心,因为很难保护他们的专利。同时,在各部门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厅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开会讨论,形成了修改专利法的建议和说明稿。

5月中旬,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听取专利法修改进展情况汇报,明确了相关工作思路。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厅就专利法修改的建议和说明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局务会议审议。6月中旬,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主持召开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这次专利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二、专利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这次专利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专利制度运行中保护不力的突出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各自的优势和作用, 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节约当事人的成本和社会资源,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三。主要修改建议

专利侵权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和扩散速度也在不断加快,专利维权的难度也在加大。维权的收益往往低于维权的成本。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跨区域连锁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极大挫伤了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创新环境,阻碍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征求意见稿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提出了修改专利法部分条款的建议,主要有:

(一)赋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权,解决专利权保护中的“举证难”问题。

与有形财产权客体被权利人占有、侵权行为容易被发现不同,专利侵权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侵权证据主要由侵权人掌握。在维权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处于无法取证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下方案:

一方面,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被控侵权人持有的涉嫌侵权的产品、账册、资料等证据;被指控的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阻碍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作用,征求意见稿借鉴《商标法》相关规定,建议赋予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调查取证的手段,解决权利人行政处理侵权纠纷“取证难”的问题。

此外,目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反映,当事人经常拒绝配合,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甚至暴力抗法。这不仅影响了办案效率,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甚至严重危及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为此,征求意见稿建议,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责任。

(2)增加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判断侵权赔偿金额的职能,解决专利权保护“周期长”的问题。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由于赔偿金额的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侵权人在事实清楚、结果明显的情况下,仍就赔偿问题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人为制造了诉讼负担,使权利人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不利于尽快解决纠纷,也浪费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资源。因此,在不减少当事人后续救济渠道的前提下,赋予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判断赔偿数额的职能,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诉讼负担,节约公共资源,并与各级人民法院正在推行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实践相协调。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3)明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及相关后续程序,解决专利权保护“周期长”的问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简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直接影响到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或者处理效率。目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导致很多侵权纠纷存在“周期长”的问题。比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作出后,无效宣告请求人往往会提起行政诉讼,以规避侵权责任。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为6个月至2年),人民法院或专利行政机关往往会继续中止审理或处理,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会久拖不决。

为了使公众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建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和公告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载明该决定的生效时间。同时,为提高专利纠纷解决效率,解决因无效宣告程序导致专利侵权案件周期过长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建议,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该决定及时审理和处理侵权纠纷。

(四)增设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专利权保护“赔偿低”问题。

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与其他民事侵权赔偿一样,都是以“补偿”或“补偿性原则”为原则,即权利人获得的赔偿用于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比有形财产的保护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比侵犯有形财产的风险更小、更低,从事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收益远远大于其风险和成本。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平准”原则不仅可以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而且对侵权行为也不能产生任何威慑作用。严格的“填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无异于纵容侵权。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故意侵权行为,征求意见稿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鼓励专利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实现专利法保护和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

(五)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和制止恶性侵权行为的职能,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的问题。

鉴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恶性侵权行为,专利权人逐一保护侵权人的权利成本非常高,收效甚微,因此很多权利人对专利制度失去信心。这些恶性侵权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专利制度的权威性,打击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有效查处和制止这些恶性侵权行为,重建创新主体对专利制度的信心,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征求意见稿参考了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赋予专利管理部门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同时,考虑到一些在全国有较大影响、涉及多个省份的专利侵权案件在查处过程中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征求意见稿建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组织和查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