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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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科技创新容错和信用评价机制建设,对于破除科技创新实践中的体制性障碍,最大限度地解放和激发科技创新的巨大潜力,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防控科技创新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科技创新容错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科技创新主体有限的知识和控制能力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意味着科技创新实际上是一个试错和反复探索的过程,因此具有很高的失败风险。在科技创新实践中,非常有必要容忍创新失败和失误,鼓励首次尝试,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消除对创新风险的担忧和忧虑。科技创新容错是指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对因技术路线选择错误、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创新失败的责任主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据此,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和机制调整,容忍和纠正科技创新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免除相关创新责任主体,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2018,1年6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目前,在国家和地方层面,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建设已被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科技创新容错领域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在全社会凝聚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创新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当然,由于科技创新容错机制还在探索和建设中,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目前,由于科技创新容错工作推进机制不健全,经常面临科技创新容错免责的认定和推进问题。首先,在科技创新主体容错或问责的具体认定上,对于哪些过错可以容忍,哪些过错不可以容忍,目前还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对可容忍的“过错”仍难以科学界定。其次,由于科技活动的长期性、探索性、专业性和前沿性等特点,非专业人员很难对科技创新主体在协调推进容错、加强科技创新管理等方面的所有活动进行跟踪和判断。此外,由于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运行涉及多个部门,需要科技管理、司法、审计、财政等部门与科技项目实施单位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实践中,由于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对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和审核的信息共享渠道,在科技创新容错实践中容易出现部门间协调推进不畅的问题。

此外,由于科技创新的容错风险贯穿于容错机制实施的全过程,风险规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困难。目前,由于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法律法规不完善,部门权力清单不清晰,相关决策部门和决策者在进行容错决策、实施科技创新时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同时,由于科技创新容错与科技信用评价是相辅相成的,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构建有赖于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科技信用评价基础。只有各类科技创新主体都能严格遵循科研规律,恪守科研诚信,才能有效降低科技创新容错中的道德风险。当前,科技信用评价、科研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不健全,部分科技创新主体科研信用意识淡薄,与科学精神要求不符的行为时有发生,加大了科研活动中的道德风险,相应增加了科技创新容错的难度。

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路径选择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障碍,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为科技创新过程中的开创性探索和颠覆性创新“保驾护航”,积极培育和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的创新制度环境。

一是科学界定科技创新容错的内涵,明确容错的合理边界。科学界定“错误”的科学边界和合理范围,是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首要条件。当前,一些科技创新主体对科技创新容错的内涵和范畴仍存在模糊认识,容易将“容错”等同于“逃避责任”,或将“失误”视为违法违纪。因此,为了保证科技创新容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明确容错的科学边界和合理范围,并据此制定完整的科技创新容错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以及容错机制的运行程序,以此来判断哪些故障应该容忍,哪些不应该容忍。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激发敢于探索的科研精神。科学研究是一种认识和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动。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就是要实现对科研特点和规律的尊重和回归。建立科技创新领域的容错机制,需要遵循科技创新规律,重视科研中试错探索的价值。根据中办、国办2018年7月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价、人才评价、事业单位评价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良好的科研制度环境,遵循科技人才发展规律, 注重绩效与潜力评价、过程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健全完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

三是推进科研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容错机制有效运行。科研诚信与科技创新容错相辅相成。应健全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减少科研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失信行为,降低科技创新风险,保障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有效运行。首先,要建立包括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和科研人员在内的科研信用体系,完善科研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高科技信用信息的* * *享受水平。其次,要完善科研诚信的奖惩机制,健全科学规范、有效激励、有力惩罚的科研诚信机制,努力做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再次,要构建科技项目信用评价机制,加强科技项目申报与验收、评估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的信用评价。

四是完善科技创新容错法治基础,完善容错司法环境。完整规范的法律文件有助于增强科技创新容错的法律效力和司法保障。从科技创新容错法治的轨迹来看,立法是起点,执法是中端,司法是终点。首先,在科技创新容错实践中,立法、执法、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科研机构和创新企业的沟通,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的新情况,充分尊重科技创新的特点和规律,保护科研人员凭借智力和创新成果获得合法收入。其次,妥善审理涉及科技创新主体的案件,对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和创新发展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一律视为违法犯罪,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探索的司法环境。

第五,重视创新容错和科研诚信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学术界越来越重视科技创新中容错性和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但仍存在制度化教育缺失和不足的问题。相当一部分科技工作者对容错纠错、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学术规范等概念理解不深。鉴于此,应从科研人员的学习、工作、生活入手,加强容错纠错、科研诚信、科学精神和学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重视创新、容错和科研诚信等领域法律法规的普及,弘扬科学精神,全面提高科技人员的科研诚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