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没有认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一)软件企业未经认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软件开发企业,是指为满足特定用户的需求,专门开发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进行销售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和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

(3)软件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开发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2.软件开发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 54 38+0]89号))

3.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据实扣除广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 54 38+0]89号))

(4)软件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两免三减”

新设立的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对“获利年度”作如下解释:“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的第一年。企业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对享受“两免三减”的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年度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期间不得因亏损而延期。

2.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在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按需退还增值税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经过转换等国产化改造的进口软件,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和改造,不包括将进口软件简单加工成汉字后销售。

(三)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待认定软件生产企业所需自用设备;

(2)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包括软件)、配套件和备品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

(三)不含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货物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货物目录》所列货物。

6.所得税减半的优惠待遇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优惠。降税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减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25号)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这么优惠,企业怎么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首先是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门路,也就是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按照我国现行的政策规定,各省市的软件产业认定机构主要负责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即软件协会是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只是在办事后对企业的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与企业实际经营的符合性。

(五)软件开发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证。[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相应的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独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拥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经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营业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 .软件技术和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申报要求。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中,并取得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如何获得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2006 54 38+0]654 38+035 65 438+0号)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国家规划布局中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

2.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的70%以上。

3.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导向,软件部分重要领域销售收入排名前五。

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号文件规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JGJ:

1.软件企业认证;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人员编制表,以及学历、软件开发环境、企业运营等相关内容;

3.该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业达不到目标,就不能算软件企业,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即使通过认证,实际操作中年审未达标也将取消折扣。

(七)减免税审批

只有被认定的软件企业才能申请减免税。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退税优惠属于审批范畴。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和金额。

2.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3.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软件企业凭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

吉高集[2001]1351号文件对国家规划布局中重点软件企业的审批解释如下。此类企业可凭当年出具的认定证书或年审证书办理当年所得税减免手续。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年审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加盖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年审证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当年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