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前公布优化营商环境的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第四条按照政策优惠原则,其他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优于本市相关规定的,鼓励在本行政区域适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主动达到更高标准,及时出台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本市发挥重点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重点园区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的有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梳理本单位实施的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制定惠企政策汇编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将政策兑现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市、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全市统一的网上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实施一体化服务。

需要用财政资金兑现的奖励、补贴等政策,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享受相关惠企政策,无需申报。第九条市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促进网络,建立和完善投资促进的统筹协调、评估、激励和跟踪服务机制。第十条本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得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登记条件设置限制。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务、费用减免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健康发展环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其创业创新。

本市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本市应当建立和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加大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支持力度。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的信贷投放,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第十四条本市推广使用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保函、金融机构保函和保证保险代替现金支付涉企保证金,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支付方式。第十五条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激励政策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第十六条本市创新和完善人才工作机制,打造规范高效的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提供便捷的专业服务;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职称评价体系,激发人才活力;增加人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资源供给。

该市建立健全不受地域、户籍、身份、档案、社保、人事等限制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人才创业激励机制。第十七条本市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增强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功能,实行一窗受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均在一体化网上平台办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依法办理政务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各部门应当加强核查和监督;

(二)按照《政府服务指南》的规定,不得向市场参与者提出《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服务指南中的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不得包含其他相关的模糊要求;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和论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四)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5)在线处理和离线处理的标准应一致。已在网上采集标准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六)在同等情况下,对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受理和办理,不得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