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什么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水资源、生态环境和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水资源、生态环境和重点工程建设情况。这是全民保护黄河,促进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地方政府要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依法划定禁渔区、禁养殖区、禁种植区,建立水资源核定和监管制度,确保水资源优先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同时,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监管和治理,确保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此外,地方政府也应重视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水利、水电、交通等领域重点项目的规划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坚实保障。

如何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需要多种措施。具体来说,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水资源核定和监管制度,严格限制和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环境治理和监管,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扩大畜牧业、种植业等资源利用产业的循环保护,推进水土保持和草原退化治理。此外,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意识。

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是黄河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参与。希望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马铃薯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要根据需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划、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立黄河流域省际河湖水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湖的管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