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以下三种方式

根据《长兴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实施细则(试行)》(长农发〔2020〕59号)文件第一章第三、四条的内容,长兴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范围如下:

1、下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依法进行发包、租赁、转让: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大型农业设施、机械装备等经营性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面、林地、园地、耕地、“四荒”地、林木等经营性集体资源的使用权;

(3)城乡一体新社区中区域位置优越的宅基地有偿选位权;

(4)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交易:

(1)直接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2)产权关系不清晰的;

(3)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4)合同、契约约定期限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