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的原则是什么?
(一)写作原则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可见,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专利文件和办理专利申请的一切法定程序,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包括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和填写。
(2)首先适用的原则
国际上确定申请时间的原则有两个:一个是发明优先原则,一个是申请优先原则。先发明原则是几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一项专利,专利管理部门将专利权授予第一发明人。中国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即谁先申请专利,经批准后,谁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日)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在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应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同时就同一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在中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同时,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单一性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就是说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申请一件专利,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放在一件申请中办理申请手续,而应当分别办理申请手续。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允许“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类似外观设计,或者在同一类别中使用并且成套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