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载为不可转让的汇票质押有什么效果?
法律分析:已有记载,不能背书转让的汇票质押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质押行为导致转让行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物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质押。因此,质押应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单,(三)仓单、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六)现有的和未来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单;(3)仓单和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可以转让的财产权;(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