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收入分配格局

郑文?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潮,还是作为一门科学,经济学都肩负着不断改善人类生活的神圣使命。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稀缺的经济资源是完成这一使命的根本条件,这基本上是经济学家的知识。然而,经济学家对收入分配是否有助于改善人类生活有不同的看法。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收入分配只是一般价格形成的一个方面。在他们看来,只要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生产要素按其价格获得的收入就是公平合理的。旧福利经济学把国民收入总量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平等作为提高经济福利的充分条件。新福利经济学把收入分配排除在福利增加的条件之外。社会福利函数论者认为,经济效率只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收入分配的公平是充分条件。但由于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混乱,经济学家始终没有找到满足经济效率与公平分配最优结合点的条件,这就给研究收入分配留下了很大的理论空间。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凯恩斯经济学的兴起和美国“新政”的大规模实施,收入再分配成为西方经济学和各国政府处理不平等问题的主要手段,在西方国家风靡一时的“福利国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兴起的。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国家爆发了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的“滞胀”,导致了凯恩斯经济学的危机和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70年代中期瑞典社民党在大选中的失败,80年代初英国和美国的玛格丽特·撒切尔和罗纳德·里根的上台,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进入20世纪后,由于管理成本上升和对效率的负面影响,“福利国家危机论”一直流行。然而,很难否认福利国家在提供信息和医疗保健服务、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防止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而且西方国家强大的社会生产力为政府实施再分配政策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此外,收入分配的过度悬殊不仅可能影响效率,还可能与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相冲突。因此,收入分配问题再次成为西方经济学家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自边际革命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大多推崇经济研究的数学化和物理化倾向,贬低伦理化倾向。近年来,主流经济学充分重视和肯定了规范经济学的理论意义和科学作用。1998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此外,罗尔斯、诺齐克等政治哲学家也对分配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卓有成效的研究,得到了经济学家的认可。这为多视角、多侧面、多学科综合研究收入分配创造了良好氛围。因此,无论从西方经济理论本身的演变,还是从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合理回归和相互融合来看,收入分配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西方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中,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对非收入因素的关注,二是对社会最底层成员的关注。收入分配的内容可以说是传统经济学中不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传统经济理论的收入分配分析中,主要考虑收入、商品、效用等福利概念。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在分析收入分配的内容时,考虑的不仅仅是收入或商品,自由、权利、能力等非收入、非商品信息也越来越受到当代经济学家的青睐。这可以说是收入分配理论乃至整个经济理论研究的一种进步。说明经济学研究的视野更加广阔。或者说经济学和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都在实现合理的回归。哈耶克(F.A.Hayek)基本上将分配的内容限定为自由选择的机会。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本身不仅是目的,也是在各方面帮助人的手段。正是自由赋予了人类文明一种创造力,而这种创造力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真正动力。因为只有当个人自由地使用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时,社会进步才会发生。罗伯特·诺齐克在考虑收入分配的内容时,也强调了自由交换的权利。他认为,在自由社会,每个人得到的都是他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的,另一个人给他这个东西的目的也是为了交换什么。因此,在诺齐克的分配理论中,如果有什么分配内容,那只能是自由选择权,而不是物质内容。自由选择权是诺齐克分配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国家的根本职能是保护这一权利不受侵犯,而不是具体分配收入和物品。约翰·罗尔斯在谈到收入分配的内容时强调社会基本商品。他认为,所有社会基本商品——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分配,除非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但是,当这种一般表述具体化为两个正义原则时,基本自由就被选为一种更基本的社会商品,它优先于其他基本社会商品,必须首先得到满足。阿马蒂亚·森认为,财富和收入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毕竟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标准是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意味着人们有选择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机会,还涉及这种选择的过程。而这个选拔过程必然与人的能力有关。森提出的能力不是基于一个人主观感受到的一种快感,而是对一个人的选择集的衡量,从而避免了效用比较的问题。此外,能力也不同于罗尔斯的基本商品。罗尔斯把最大最小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基本商品的范围。基本商品的定义虽然消除了个体之间的效用比较,但也放弃了对人们使用这些基本商品的能力差异的关注。森的能力理论的提出试图弥补这一点。他的能力概念不仅包括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物品,还包括他使用这些权利和物品的能力。比如一个腿有残疾的人,不管他多有钱,没有轮椅通道也不能在街上自由行走。他虽然拥有东西,却没有能力使用。罗尔斯要求国家对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给予物质支持,但在森看来,这远远不够,因为即使两个人拥有相同的物质财富或收入水平,他们将这种财富或收入转化为具体目标的能力也不一定相同。因此,国家再分配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低收入阶层进行适当的收入照顾,更重要的是为他们能力的提高创造适当的条件,使他们最终依靠自己的能力而不是依靠永久的帮助甚至持续的施舍来摆脱困境。作为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分配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分配原则被经济学家所接受,可以说是当代西方经济学中一道亮丽的风景。这种分配原则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分配正义的天平向最不利的一方倾斜。“罗尔斯的观点强调,资源的平等分配可能会消除让最有生产力的人努力工作的激励(因为他们实现的财富会被税收拿走)。这种观点允许不公平,如果它使社会中最差的人变得更好。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最公平的分配使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的效用最大化。”在罗尔斯看来,政府和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差、背景最不利的社会成员。只要不平等的政府安排能够更好地改善最弱势群体的前景,那么这种安排就是正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差异原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补偿原则,是对不当不平等的补偿原则。既然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不是应得的,那么这些不平等就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这样,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平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出生于较不有利的社会地位的人。这个概念就是在一个相等的方向上补偿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个原则,可能会把更多的资源花在智力差的人身上,而不是智力高的人身上,至少在某个阶段是这样,比如早期的学校教育。罗尔斯认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天赋是一种偶然因素,所以不是应得的,分配不能受天赋的干扰。人才应被视为集体资产,在处理人才差异时,最大化处境最差的人(往往是那些天赋较低的人)的利益是正当的。当然,罗尔斯的补偿既不是通过一种强制力使所有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也不是通过剥夺某些权利的优势者来实现。例如,差别原则要求教育资源的分配应有助于改善最弱势群体的状况。但如果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更高的人来实现,差异原则也是允许的。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框架中,国家的功能和作用远大于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除了充分保证其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尽可能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之外,这种保证优先于对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的考虑,但在实现这一基本目标之后,国家还应致力于根据差别原则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这从他为政府划分的四个职能部门就可以看出:(1)分配部门,其职能是维护市场体系的有效竞争性,防止市场权利的盲目性;(2)稳定部门,其职能是努力实现充分就业,使职业选择和财务安排得到强大有效需求的支持;(3)转移部门,其职能是确定最低福利值,保证全社会一定的福利水平;(4)分配部门,其职能是通过税收和产权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的适当性。阿马蒂亚·森认为,主流经济学严重忽视了人类的贫困和收入分配不公。他们只关注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等粗略指标,却忽略了很多人一贫如洗的基本事实。所以一定要关注社会底层,而不仅仅是反映大多数人生活状态的平均。在他对各种经济问题的研究中,他表现出对各地社会弱势成员的关注。在对主流经济学的批判中,森认为经济学应该关注活着的人,苏格拉底式的问题——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引发的自我反思,肯定会对现实生活中的人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中,人的行为动机是简单朴素的,同情、友善等道德因素被抛在了脑后。现代经济学的这种“非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在其历史起源中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发展的事实是不相容的。森强调,虽然亚当·斯密明确反对限制贸易,但绝不能说他在社会伦理上反对政府干预政策帮助穷人。在森看来,真正的“史密斯一家”从未对贫困、饥荒等问题视而不见,而是尽力增加穷人的收入机会。他认为,斯密的思想对当代政策制定者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在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突破性发展中,森提出了价值限制定理,将社会福利函数(SWF)扩展到社会决策函数(SDF),使大多数规则成为合理的社会决策机制。但是,大多数规则作为社会选择规则,有其不可克服的弱点,即只适用于依赖个人判断总和的决策,如委员会,而不适用于涉及收入分配问题的个人利益总和。因为委员会的决策只要求以公平民主的方式综合成员的偏好,获得一致的选择,而社会福利判断不仅要总结人们的偏好,还要考虑人们的福利水平和福利得失,目的是寻求最佳的社会福利。然而,如果将大多数规则应用于利益总和,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关于最优社会福利的正确判断。例如,如果给定的蛋糕分配给三个人,有两种初始分配情况。在情况A中,A占据了大部分蛋糕,而B和C只占据了一小部分。在情况B中,A的份额分别小于B和C的份额。现在考虑一个收入再分配方案:减少A的蛋糕份额,将减少的份额平均分配给B和C,假设A、B和C都更倾向于能让自己获得更大蛋糕份额的方案,不考虑其他。显然,无论如何,B和C都倾向于这种再分配方案,而A则反对。根据大多数规则,这个计划无论如何都会通过。显然,从公平分配的角度来看,情形A比情形B更公平,但在阿罗的社会福利函数框架下,由于没有效用和非效用信息的人际比较,我们不能得出方案在情形A比情形B更公平的结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森引入了一个可以容纳更多信息的社会福利函数(SWFL),它不仅可以容纳各种效用度量,还可以包含各种类型的人际效用比较。另外,在这个函数框架内,社会成员对任意一对状态(X,Y)的排序,不仅取决于所有成员对X,Y的排序,还取决于所有成员对X,Y的个人福利函数值。在对贫困的研究中,传统理论一般将贫困视为低收入的结果,但森认为贫困应该有广义的含义,是指穷人缺乏获得和享受正常生活的能力,即贫困是穷人创造收入和机会的贫困。虽然从表面上看,贫困表现为低收入,但根本原因是贫困人口被剥夺了获得收入的能力,失去了获得收入的机会。穷人收入低可能是导致他们收入损失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绝不是全部因素。穷人缺乏教育、营养不良、性别和种族歧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都可能导致贫困。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政治经济学家罗伯特·赖克(Robert Reich)在《国家在1991中的作用》一书中,对其非常“美国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这种观点认为,即使你是一个普通工人(蓝领),只要你愿意奋斗,也有可能成为百万富翁。然而,在一个符号分析师(白领)主导的现实世界里,这无异于胡说八道。因为符号工作者凭借社会为他们准备的一流的学校,优良的医疗保障条件,优良的工作环境,可以轻松赚钱生活,而正式工作者成为符号分析师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总之,无论是当代西方经济学还是政治哲学,人们在谈论财富或收入分配时,都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和福利。赖克在《国家的角色》中的无奈提问,可以看作是这种担忧的集中反映:在这场博弈中手握多数牌的符号分析师可以有信心获胜,但失败者呢?西方收入分配理论研究的上述两个新特点,对于客观认识我国收入分配的历史和现实,制定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价格将农民创造的部分价值转化为城镇居民的收入;国家还可以通过计划调拨、统购统销的方式,在各省、各地区之间调剂能源和自然资源。但是,上述实际的不平等并不能改变当时中国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格局。因为在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不仅在法律上或名义上是国有的,而且其实际占有和控制权都集中在国家手中。基于这种产权,国家是资本收入或盈余的唯一占有者。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人通过占有资本获得收入的可能性。这样,劳动成为个人获得收入的唯一手段,但由于缺乏市场机会,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并不是在市场上实现的价值,而是政府根据“计划评价”分配的价值。因此,个人收入与他的主观努力和客观工作成绩没有直接关系。这种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结果总体上一定是平均主义的。但同时也必须承认,中国传统体制下的教育和医疗保障的平均分配,无疑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此,阿马蒂亚·森有过精辟的分析。他提出了两种快速降低死亡率的成功方法。一个是“增长介导”,另一个是“支持主导”。前者(如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省)是通过高速经济增长实现的。而后者(如改革前的中国大陆、哥斯达黎加和斯里兰卡)则是通过精心规划的社会救助计划(如医疗保健和义务教育)或其他社会政策来实现的。虽然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不多,但它们在降低死亡率和提高预期寿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经济发展的最大成就是用基于自愿选择的劳动合同和不受限制的个人迁移制度取代了个人依赖和强制的劳动制度。现代经济学已经准确地证明,竞争性市场可以实现经济效率。但经济学也可以证明,在完全集权的经济体制下,所有生产要素的分配决策都由一个人做出,同样可以实现激励相容,避免信息失真,实现经济效率。但显然不能简单的在两者之间划等号。对于某种经济活动或者某种收入分配,不仅要看结果,更要看实现这种结果的过程。如果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付出更大的努力获得更多的回报,但却充满了压抑和依恋。另一种是付出更大的努力得到更少的回报,却充满了包容和温暖。如果让人们选择,他们一般会选择后者。正如阿马蒂亚·森指出的,如果让穷人在政治自由和满足基本经济需求之间做出选择,他们可能不会选择后者。在中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重组中,几乎所有的管理者都倾向于对原企业进行股份重组,而大多数工人则倾向于买断自己的工作年限,与企业划清界限。虽然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找不到工作,但是因为获得了更大的选择自由,所以愿意冒这个险。中国人民对限制个人自由选择权利、通过家长式恩赐分配收入的传统制度非常反感,这是他们支持改革、不愿时光倒流的根本原因。虽然中国人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种种不公不满,但恐怕没几个人会同意让他们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正如阿玛蒂亚·森所指出的,改革后俄罗斯的人均寿命下降了很多,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人民也没有选择回到旧制度。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在提高人们在商品市场自由选择的权利方面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提供社会机会和培养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能力方面却相对滞后。例如,基础教育是公认的实现起点公平、缩小两极分化、提高人的综合能力的最有效途径。然而,我国部分地区现行教育体制形成的昂贵甚至奢侈的教育成本,往往无情地将一些贫困儿童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除了高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目前很难负担大范围的教育费用。而那种为极少数幸运儿准备的“校中校”“校中产”,过早地把大部分学生关在了未来赚钱的大门之外。阿马蒂亚·森高度评价了改革开放前中国普及教育在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增长中的作用。中国在1979年启动市场化改革的时候,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很好的学校设施,民众尤其是年轻人的文化水平相当高,对把握市场机制提供的经济机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幸的是,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地区在公共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普及方面出现了倒退(类似的情况在医疗方面也有发生),这实在耐人寻味。市场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最基本手段。然而,市场不能保证效率和公平都令人满意的结果。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收入分配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不公平现象。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这样精辟地描述:“有些人很穷,但他们的错不是他们自己。有些人非常富有,但这只是因为运气或遗传,而不是因为他们的技能或智慧。因此,按照许多不同伦理体系(无论是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还是世俗人文主义)的标准,存在于个人需求曲线背后的货币票数可能并不公平合理,甚至不可容忍。”但谈到分配不公的现实,在“市场经济只追求效率”的公式影响下,人们很容易将这种不公平归咎于市场失灵。但根据Amartya和Sen的研究结果,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在达到综合均衡时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但这种用效用衡量的效率也可以用个人自由来衡量。换句话说,效率结果完全可以从效用范畴转化到个人自由范畴,个人自由范畴不仅指选择商品组合的自由,也指从事各种功能活动的可行能力。这样,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包括收入分配不公,就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市场解决低效率问题的无能。阿玛蒂亚·森特别强调了社会中权势集团利用信息优势,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中国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不规范,法律和一般行为规则不健全,在市场、法律和政府面前,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处境和力量有很大的差异。就收入而言,弱势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不仅收入低,而且收入来源单一,甚至应得的微薄收入也经常被拖欠和缩水。有权有势的人不仅收入高,收入来源多样,而且灰色收入甚至腐败收入也常常收入囊中。不仅如此,由于灰色收入和腐败收入主要通过地下交易获得,不进入正常的国民收入账户,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政府通过税收纠正市场分配结果是无效的。反而可能打击通过正当渠道获得较高收入的劳动者的积极性。如果是这样,税收政策不仅不能解决收入分化问题,还可能是对效率的打击。正如一些经济学家所指出的,即使在设计最精心的西方福利国家,乞丐仍然存在于街头;而东亚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他们并没有花太多的精力去实施再分配政策,但是他们确实有相当公平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当然,政府在实现收入分配公平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否认,但这种作用并不是压制市场,而是让市场更充分地发挥作用。现代经济理论不仅证明了竞争市场可以实现效率,而且证明了市场的整体成就非常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所以,对于现阶段中国的发展,我认为政府应该在决策民主、政策连续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多做文章。人们(尤其是政府官员)往往热衷于经济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而社会发展包括政治环境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却容易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