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知识产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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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于特定区域,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依赖于原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经审批后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1)来自该地区的栽培和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
批准程序
2005年7月生效的《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申请和接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原产地范围建议;跨县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建议。
地理标志产品;跨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政府建立申请人或确定协会和企业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包括: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二)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和地理特征的说明;
(三)产品的物理、化学、感官等质量特性及其与原产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及其历史渊源的说明;
4.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当向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各地区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对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和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审核和批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评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驳回申请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审查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内的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在特定地区生产的证明。
(三)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英语:
地理标志保护指南
中国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具有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经审批后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种植区、养殖区的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
审批程序
2005年7月起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申请和接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或者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在范围内提出建议;跨县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在范围内提出建议
地理标志产品;跨市的,由省人民政府在范围内提出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范围的建议。
2、当地政府设立申请人或认定协会、企业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类别、产地和地理特征说明;
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的关系,理化、感官质量特征及产地的描述;
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技术要求)
⑸产品的知名度、生产、销售及展会的历史渊源;
4、申请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保护区域的地理标志产品;根据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区域,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提交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审查和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公报、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验收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后2个月内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成立相关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行技术评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有异议但被驳回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通知。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指出,地理标志产品内的生产者使用该标志,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号使用应用。
(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于特定地理区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注册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该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