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知识产权的老头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最初的意愿是没有用的。
可以判断是老人的财产,但是按照法定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贱老太太还是可以分得一份的。
以下是一个案例:
婚后买房不一定属于同一房产,也可能是一方独有。厦门一律师了解到,近日,海沧区法院突破惯例,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将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判给男方。法官说婚后买房不一定归夫妻双方。比如父母给孩子购买的房产,或者购买房产的资金来自于婚前卖老房子的钱。
第二次结婚后,老人卖掉了旧房子,买了新房子。
厦门一律师了解到,老林(化名)年近古稀,十多年前与妻子离婚。当时法院判决思明区一对夫妻财产归老林个人所有。他退休后,每月退休金两千多元,生活也清闲。丽丽(化名)今年40岁。离婚后,她去厦门生活,每个月退休金2000多元。2009年,老林认识了丽丽。一年后,他们登记结婚。后来老林把思明区的房子装修了一下,卖了80万。
2011年初,老林拿出73万元在海沧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顺利取得了产权证。
再次离婚和财产分割引发争斗。
不久,老林到法院起诉丽丽离婚,理由是双方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同。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感情彻底破裂。
丽丽说,老林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婚后她发现两人相差19岁。婚后性格不合,同意离婚。
离婚没有问题,但老林名下的海沧房子如何分割成了焦点。
为此,双方对簿公堂,在法庭上展开了一场房产大战。
专注于婚后是否买房?
老林当庭表示,争议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他说这个房子是他自己的钱买的,和丽丽没有关系。
丽丽也承认自己没有出资购买海沧房子。但她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海沧的房子虽然登记在老林名下,但离婚时应该是“一人一半”。
对此,老林的律师表示,海沧的房屋购买价格源于老林出售思明区的房屋。因此,海沧的房屋应视为思明区房屋的转让和延续,不属于夫妻财产。
判断婚后买房也是个人财产。
海沧区法院戴法官分析,思明区的房子属于老林个人财产。虽然老林和丽丽再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装修行为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这套房子还是属于老林的个人财产。
法官认为,位于海沧区的房屋的购买价款来源于原位于思明区的房屋,即来源于老林婚前个人财产,应视为老林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转移。因此,虽然丽丽花了几万元对这套老房子进行了改造,但这并不改变房产的所有权性质。争议财产仍属于老林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法院也判决老林返还丽丽的3万元装修费。
四种情况,婚后买房“独一无二”
婚后买房,什么情况下归* * *所有,什么情况下归个人所有?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厦大法学院教授黄剑雄和福建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敏辉。他们指出,一般来说,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房产登记在哪一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四种例外情况:
1.父母给房产。
黄剑雄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另外,夫妻结婚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财产只属于丈夫或妻子,不属于夫妻。
2.夫妻之间的书面协议
林敏慧说,夫妻书面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时视为个人财产。
3.用婚前财产买房
林敏惠指出,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名下。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足够的证据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支付。
4.婚前付了首付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向银行贷款。婚后夫妻用同一房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双方约定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产权登记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黄剑雄指出,在房产问题上,不能机械地以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分割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否则可能会出现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比如婚前买房,婚后领产权证,就应该认为是一方独有。
法官的陈述
防止婚后房子马上被“分”。
戴法官: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收入的同一制度。除非夫妻有各自独有的财产,夫妻另有约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通常是界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
但我们对婚姻法的理解不应拘泥于条文,还要把握其精神。夫妻婚后购买的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该财产应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婚后立即购买财产的怪圈,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
此外,《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这也说明婚后买房不一定是夫妻同一财产,还要看具体问题。
3.用婚前财产买房
林敏惠指出,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名下。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足够的证据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