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九条

(1)构成

(a)联盟应设立一个大会,由缔约各方组成。

(b)每一方应有65,438+0名代表,他们可由代理人、顾问和专家协助。

(c)除非(d)项另有规定,每个代表团的费用应由任命代表团的一方承担。

(d)大会可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利根据联合国大会惯例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的代表团参加会议。

(2)责任

(a)大会处理与本联盟的维持和发展以及本条约的适用和实施有关的事项。

(b)大会应就召开外交会议以修正本条约作出决定,并就外交会议的筹备工作向总干事作出必要的指示。

(c)大会应履行第十四条赋予它的职能,并应制定该条规定的程序细节,包括程序经费的细节。

(三)投票

(a)缔约各方均为国家,每一方拥有65,438+0表决权,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投票。

(b)作为一个政府间组织,一个缔约方应代替其成员国行使表决权,票数应与其参加本条约并在表决时在场的成员国数目相等。如果政府间组织的任何成员参加表决,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

(4)定期会议

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

(5)议事规则

大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包括召开特别大会,规定各项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和多数,除非本条约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