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首先,当事人提供证据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被告提起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责,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7)在* * *因同一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八)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不能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第八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未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认或者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和询问,仍未明确肯定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对代理人的认可视为对当事人的认可。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到场但不否认其代理人的认可,视为该方当事人的认可。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不需要证据?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和定理;
(3)根据法律或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则?另一个可以推断的事实;
(四)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
(五)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六)经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一)、(三)、(四)、(五)、(六)项,但当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提供原件或原始材料。如果保留原始证据或者提供原始证据确实有困难?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实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由所在国的公证处认证?并经中国人民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说明材料?应该附有中文翻译。
第十三条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根据其他方的数量提交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开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和收到时间?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撤诉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人民法院依职权必须移送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应当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侦查人员收集的书证?能是原作吗?也可以是经过验证的副本或复印件。这是复制品还是复制品?调查笔录应当说明来源和证据收集情况。
第二十一条侦查人员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件。被调查人提供原件真的很难吗?可以提供复制品或照片。提供复印件或照片?调查笔录应当说明证据收集情况。
第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原始载体。提供原载体真的很难吗?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副本?调查人员应在调查记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吗?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导致本案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认定的?应当承担证据不能证明事实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谈判?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申请重新鉴定?出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证据明显不足的;
(四)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瑕疵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不再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九条法官应当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证书是否具有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和委托评估的内容;
(二)委托评估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采用的科技手段;
(4)评估过程的描述;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评估人员资质说明;
(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员、在场人员、过程和结果?由检查员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标明时间、方位、测量人姓名和身份。
第三十一条摘抄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是否应该注明出处?并加盖生产单位或储存单位的印章?提取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提取物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内容的相应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