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
1,夫妻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2.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以协商结果为准;
3.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4.一方婚前财产或婚后属于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 * *拥有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入;
4.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和赠与而取得的财产。继承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8.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夫妻应当向军人支付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三、离婚财产分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 *的财产,归夫妻* *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1063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1065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归全部或者部分所有,归部分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该约定的,应当以夫妻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夫妻所欠债务。
第1066条婚姻期间夫妻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利益的;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医的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分割同一财产时,双方权利平等,不得因一方经济收入低、无经济收入而少给或少给一部分财产。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目前女性经济条件与男性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中应适当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利益,给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更多财产。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你有错,并不意味着你会“清白地走出去”。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和抚养子女的贡献,离婚后一方生活水平的下降,离婚后换房的妥善安排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律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
2)离婚财产分割无效。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有三个无用的约定,大多数夫妻在处理同一财产时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属于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由父母控制,法律上,赠与行为并未履行,因此大部分被认为无效。
第二,房产属于一方但产权未变更。约定婚前房产及一方名下的其他房产婚后归其所有,但实际上并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也属于未完成行为。如有争议,无法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就没财产。“谁提离婚就把家里收拾干净”往往会成为夫妻财产协议中的承诺。事实上,这类协议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