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和论文打过交道。论文对所有教育工作者和整个人类认识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你见过的论文有哪些?以下是我给你整理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 1.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直接决定了人才的培养方向和模式。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是普通教育,有人认为是职业教育,有人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而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规定,法学毕业生应具备以下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尊重法律的精神和正义的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品格;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和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趋势;
(6)熟悉中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理解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信息获取的方法。
从上述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以看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具有普通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来说,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能力强的法律专门人才。从形式上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非常明确和理想。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当前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来说,在教学内容上,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广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践奠定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只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专业科学知识来介绍,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在法学教育的理念上,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培养目标不是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而是将学生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撰写论文和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律人才。因此,一些高校善于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律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这种局面对中国法学教育是一种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高法学教育水平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少接触到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无法形成法律适用思维和相关的适用技能和能力。总之,在目前的目标导向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导向与司法考试的价值存在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有着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课堂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是建立在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专业训练基础上的。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会失去基础。但同时,法律职业作为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要求从业者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以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继承了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应用。首先,从老师在课堂上讲的内容来看,大部分老师认为课堂上需要讲的是法学各个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容易掌握,不需要课堂讲授。基于这种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是讲解概念、注释文章、讲解理论,教学过于概念化、教条化、形式化。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的时候,法律往往是作为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的,就像学习历史、哲学、文学一样。强调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践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能使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并能就某一专门的法律领域发表长篇大论,但在实践中却很难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这种情况就足够了。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法学理论知识为主,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人文精神和学术精神的培养,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关注甚少。这样法学教育就局限在高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和法律职业联系不大。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固化了课堂教学,过多地进行理论教学,过于强调知识灌输和纯理论讨论,而对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式的运用过少,忽视了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对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分析处理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内容上更注重考生对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从考试方式上更注重考生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和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不相适应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14法学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可以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不仅包括这些核心课程,还包括与法律职业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由此看来,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一致。
但实际上,各个学校除了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很多都不是本科生需要学的,比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与其他课程是重复的,比如民法概论、物权法等,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担保法。这样一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就无法保证,它的课时就被挤掉了。此外,法学本科的课程安排顺序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法学的课程安排。从我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大部分学校在大学第一年就安排法学的课程,让刚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道什么是法学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厌学。这种情况说明,在为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要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度和学生的接受能力。比如在专业课的安排上,先安排学生容易接受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实践性强的课程,再安排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少的课程。从司法考试的内容来看,大部分考试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而且这些课程在分数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大,其他课程所占比重较小,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未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学改革的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必然的,其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导向作用主要通过指导课程设计、创新培养方式、影响教学内容和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在法学教育中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当今社会,法律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仅以获取知识为目的,更主要的是获取法律职业能力。
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一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心理素质高、适应能力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专业考试,向法学教育传递的信息是: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型教育,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还要具备具体的法律职业思维和技能,必须着力培养应用型人才。基于此,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功能应该是让学生获得更多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一功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构建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考试科目全部基于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核心课程,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鉴于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重点进行上述核心课程的教学,特别是教学内容必须包括现有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教学,教师应在课堂上对司法考试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讲授。这不仅不违背法学教育的学科性质,而且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法学本科的具体安排要适合国家司法考试。比如先安排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应用性课程,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在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和刑法决定了公法和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而程序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会在其他法律中重复出现。学生在对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有了更具体的认识后,再去学习,更容易理解,知识也能一步到位地得到升华和渗透。
此外,对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未来职业有清晰的认识,制定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但鉴于我国师资结构单一,实践经验不足,在参加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在课堂上为学生进行专题授课。此外,学生到了大学四年级,还可以根据考试需求,为学生安排司法考试专题讲座,介绍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的能力和学习方法,让学生正确、详细地了解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以适应司法考试的目的。
法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国家各方面立法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这种情况说明法学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越来越多。有时,在学生还没有学习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之前,这部法律就被废除或被大幅度修改了。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在日益激烈的竞争和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还要熟悉和系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个最大缺点就是过于注重法学理论的培养,老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导致法学教育知识面窄,信息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建立司法考试制度,是为了给社会选拔足够的法律工作者,为社会“定纷止点”,而不是选拔“哲学家”、“思想家”之类的纯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重点是法律基础知识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考察的范围也比较宽泛和细致。鉴于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律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改革其课堂教学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恰当地符合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法学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本的教材,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等内容引入课堂。具体来说,法学教师在备课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信息,在课堂上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式向学生传达相关信息。其中,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因此有必要在基础理论课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案例讨论课应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来说,教师要先给学生提供案例进行课后学习,然后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和分析。通过课堂上师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从事实中推断规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之与司法考试相适应。
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改革的重点是使其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和目标,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目前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率低,一方面反映了高校法学毕业生对考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学生的培养不足,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很容易通过考试。从我国高校法学院的现状来看,大部分学校都没有实行严格的教考分离制度。一般情况下,到学期末,老师会自己出题,自己阅卷。在一些学校,学生考试的通过率被视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所以有些老师为了考虑自己的教学效果是否达标,一般在考题上难度不大。学生只需要考前背笔记就可以通过考试,即使是上课不认真的学生,考前背笔记也可以顺利通过考试。这样,再过几年,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目前我国难度较大的职业考试,要求考生广泛掌握法学各科的基础知识。所以考生一定要按照规定的大纲、教材、参考书全面、详细的备考,对规定大纲中的任何一个知识点都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高校法学系仍然沿用旧的考试模式,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会直接影响学生未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此,笔者建议高校对现行的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的改进。在适当增加考试难度的同时,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切实落实教考分离制度,严格掌握学生通过率,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
(5)加强高校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懂法律实践的教师队伍。
对于大学生来说,教师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培养的学生的质量。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系普遍封闭,很少涉足司法实践,缺乏实践经验。这种情况不仅导致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而且影响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影响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专业考试,不仅考察考生是否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更注重对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还要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一点,需要培养一支法学理论修养扎实、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较高的法学教师队伍,然后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让学生印象深刻,提高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因此,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支持和鼓励法学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到公司、企业担任兼职律师、法律顾问,到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到高校法学系授课或进行专题讲座。
摘要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当今依法治国中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界定法律信仰与良法的概念,阐述什么样的法律可以被信仰,从而说明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
一.前言
十二年来,依法治国一直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前景,我国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上都有法可依。虽然有法律,但在实践中,法律比法律更强大,人比法律更强大,用文字代替法律,用权利废除法律。为什么会这样?说到底,法律是不信的。如果法律不被相信,它就和一张纸没什么区别,就像波尔曼说的:“法律必须被相信,否则它就没用了。”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育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相信什么样的法律呢?善法作为一种不同于恶法的善法,应当被视为法律信仰的天然对象。基于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本文通过以下逻辑分析良法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具有合理价值、标准、制度和程序的良法应该是法律信仰的对象。
第二,法律信仰与良法的定义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没有具体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是:“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某种教义的极端确信和尊重,是行动的准则。”谢辉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仰为前提,以法律规则为其支配下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下的活动。”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相信和尊重法律,并将这种确信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是静态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换言之,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中,也存在于法治实践中。
(2)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律哲学范畴,是一个广义的、发展中的概念,它包括法律的实质善和形式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给良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并不容易,所以我们可以从良法的标准来讨论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理性、规范理性、制度理性和程序理性。笔者认为,良法应该从应然的角度来考虑,良法应该是实质善与形式善的有机统一。因此,法律应该是什么,而不是法律是什么或曾经是什么?价值理性应该是良法的灵魂,规范理性、制度理性和程序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理性。因此,一部好的法律应当符合自然、社会和人类发展的规律,满足主体享有最普遍的人权、公平正义,能够被大多数独立的社会主体信仰和行使的标准。
第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信仰,应该只被法律所信仰和尊重,而不是被权力、主义、风俗习惯等客体所信仰和尊重。如果有法律之外的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无法培养。法律的三大特征“自由—人权、功利—利益、安全—救济”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此外,规范至上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正因为法律在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方面的特性和至高无上性,法律才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第四,什么样的法律会被相信?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被社会主体尊重和行使,法治才能实现,但只要是法律就不一定有人信。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标准合理、制度合理、程序合理的特点,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必然性。
第五,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根据谢辉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仰和法律信仰支配下的活动,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实现:1。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法律信仰是一个关于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它包含了个体对法律的确信和尊重,并将这种确信和尊重内化为一种不变的观念,而这种确信和尊重的前提是法律能够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功利-利益、保障-救济和自由-人权而具有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律的善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施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良法——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法律,才能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和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相信和尊重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不及物动词结论
法律信仰在当今法治社会中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想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人的信仰,首先法律应该是一部好的法律,并且应该得到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的泛滥不仅会带来各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的职业自律。法律人职业素质的下降,无疑会促使人们寻找法律体系之外的其他渠道,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即诉诸私力救济。因此,法律不仅要在制定过程中接近良法,而且要得到有效实施,从而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仰,进而信仰法律。
注意事项:
①【美】波尔曼。法律和宗教。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0991.28.
②李龙。良法之上。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79: 565。
④谢辉。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之上。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71-72。
⑥钟明霞、范。关于法律信仰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律. 1998 (2)。
⑦谢飞。论法律信仰形成的前提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谢辉。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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