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如下:第一个方面是股东的义务,第二个方面是股东的责任。自公司认缴出资制度实施以来,虽然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股东出资期限,且出资期限为合同约定,但从本质上讲,股东出资必然是一种法定义务,股东出资不能简单理解为约定义务。
在公司设立登记之前,股东通过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可以理解为一种合同义务。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已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并已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从登记之日起,章程就具有了公示的公信力。
正是基于对公司资产实力和偿债能力的信任和高度信赖,公司债权人才愿意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自公司登记之日起,股东就有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这是保证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和公信力的法律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实际上为公司对外债务设定了担保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代表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出资期限未满的股东,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要求其出资义务提前到期时,除剩余出资外,不应承担逾期出资等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公司设立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