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第一个政策法规是

我国政府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第一个政策法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6年2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颁布。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电脑软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事实上,计算机软件技术及其产业早已超越了技术和产业的范畴,在整个国民经济乃至科技、文化、国防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扩展数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计算机程序是指可以由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例如计算机)执行以获得某些结果的代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编码手指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符号句子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

2.文档——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使用和用法的书面材料和图表,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和直接开发软件,并对开发的软件负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身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对软件负责。

4.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百度百科-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