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在公示期内由他人实施的。实施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本条规定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一、给予临时保护的必要性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第三人可以通过阅读公布的申请文件来理解发明的内容,从而可以实施发明。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公告期间,无论该申请最终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该申请公开的发明都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一个专利沈清最终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获得专利权;另一种是未取得专利权(包括被撤回或视为撤回或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只是说明该申请经过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因此沈清能否取得专利权并不确定。因此,法律不能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有权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其发明。但由于该申请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第三方擅自实施该发明,将对申请人不利,可能导致申请人不愿公开其申请,从而影响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为了鼓励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到授权公告期间,有必要给予一定的保护。因此,该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人们把这一规定称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二。临时保护的效力根据该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但“无权”在申请公布后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费用。因此,给予申请人的临时保护不是一项权利。原因是沈清这一发明专利在发表时尚未经过实质审查,未来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尚不确定。如果临时保护被规定为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则实施者有义务支付使用费;一旦日后申请被驳回或撤回,将损害实施者的权益。临时保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之日开始。然而,有时第三人不是通过发表发明专利申请,而是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开发了解到这项发明的。因此,如果在公布后,申请人发现他人在其专利申请中实施了该发明,他应当将他已申请专利的事实告知实施者,并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实践中,实施发明的单位或个人往往以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拒绝支付使用费。此时,专利申请人只能等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再要求实施者支付使用费。发明专利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成为专利权人要求实施者支付使用费的权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实施者仍拒不缴纳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处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权人要求实施者支付使用费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正在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授予日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详见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解释)。需要注意的是,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实施发明的行为,必须在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内,同时在授予的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才需要缴纳费用。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时的保护范围较宽,而最终被批准的专利的保护范围较窄,且实施行为仅属于公布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不属于授权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说明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应受到专利保护,因此不需要支付专利费。另一方面,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较窄,而最终被批准的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宽,则应当根据其公布时的保护范围来判断,因为公众当时所能看到的是其公布时的权利要求,他们只能根据这样的权利要求来判断是否使用已公布的发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授权时是基于更广泛的保护范围,对公众是不公平的。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没有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提供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自主开发的发明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在专利申请公布后继续使用该技术,应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支付适当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