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庭向被告人索要证据。

关于证据提供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的归档作了规定。然而,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除了书证之外,对于侵权人来说,还有大量的侵权对象、生产场所等证据,这种情况下的知识产权问题很难解决。基于此,《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将“书证提交令”扩展为“证据提供令”,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难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掌握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

证据提供令制度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的有力措施,能够促进案件事实调查,实现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需要注意的是,举证顺序不同于《关于知识产权证据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其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有明确的要求:申请人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被申请人是掌握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责令提供证据,应当在书面申请中写明证据、申请理由和需要证明的事实。举证顺序是加在当事人身上的举证责任,在形式上应该是正式的、严谨的,以书面裁定为宜。当事人拒绝履行举证顺序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