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化发审委的经营决策职能

目前,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完善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运行制度。通过当前检察委员会职能实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途径来强化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职能。(一)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

目前,基层检察委员会在审议决定案件时普遍存在“程序性案件讨论多,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少”的现象。所谓“程序办案”,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实践中,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情况比较常见。而大部分相对不起诉案件事实简单明了,犯罪情节轻微,适用法律无争议。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决定只是法定的、必要的程序,并不是因为案件本身的重大困难和复杂。审议和决定重大案件是各级检察委员会的法定基本职能,直接关系到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水平。因此,当前检察委员会应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议。

一是正确界定“重大案件”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委员会的议案范围,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重大案件”扩大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再细化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规定的“重大社会影响、重大意见分歧、抗诉、复议等案件”。但是对于什么是“重大案件”却没有解释。要综合考虑案件决定程序、案件诉讼类型、案件严重程度、案件社会影响、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避免仅从诉讼程序上确定票据范围的单一认定方法,确保真正重大复杂的案件纳入票据范围。

二是注意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纳入议案范围。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上级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涉及组织协调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等。,往往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通过对此类案件的集体讨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排除干扰和阻力,确保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三是提高“疑难复杂”案件比重。办案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也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以便统一执法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此外,对于立法上有新罪名或者司法实践中没有办理的新类型案件,如果办理情况对今后执法有指导意义,也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二)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

目前,基层检察委员会普遍存在“提案多、审议少”的现象,检察委员会的审议仅限于审议业务规章制度。有的基层检察院把检察委员会的职能简单定位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上,把一些本应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拿到院党组会、院务会上讨论解决。检察委员会、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职能不清,削弱了检察委员会在宏观业务上的指导作用。宏观性是检委会决策的重要特征。因此,检察机关要把检察委员会的宏观业务指导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建议与讨论并重、审议与建议并重的职能。

一是明确了检察委员会、党组会议和检察长办公会议各自的职责。检察委员会、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都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但职责不同。检察委员会是检察业务的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党组会议的职责主要是讨论决定班子建设、政治教育、思想意识、组织人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本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检察长办公室是协助检察长组织实施的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和决定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方面的重大问题。因此,只有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党委和检察长办公室的职责,各司其职,严格遵守各自的审议和决策范围,从制度执行上确保所有应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都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才能发挥检察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作用。

二是明确了检委会宏观业务指导的重点。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检察工作中贯彻国家法律和政策等重大问题的审议;加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加强对落实上级检察院工作部署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审议;加强对重大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加强对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的审议。

三是实现从案例决策到案例指导的转变。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防止执法偏差、规范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发生。因此,要注意选择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或者属于现有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的案件,以及可能经常发生的新类型或者疑难案件加强研究。(三)加强对检察业务管理的指导。

检察管理是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国家活动。检察管理分为检察业务管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其中,检察业务管理是核心管理,一切检察管理工作都是以检察业务为中心,为执法办案服务的。当前,“案多人少”“质量效率”等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加强检察运行管理机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执法办案。实践中,检察业务管理的决策方式有两种:检察长决策和检察委员会决策。但普遍存在“重检察长决策,轻检察委员会决策”的现象。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业务管理机制中的决策导向作用。

一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一是实施质量风险预警管控,根据检察工作发展规律设定预警标准,重点关注不立案、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无罪释放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定性量刑存在重大差异的重点案件。二是要形成案件评估和调查的常态化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容易发生营私舞弊的案件和违法办案案件,要坚持定期考评、专项考评和重点考评相结合。对执法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检察委员会要及时研究采取整改措施,修订完善相关执法管理规定,改进薄弱环节。

二是加强案件效率管理。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又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及时调度和调配办案人员。而且要推进复杂案件分流和办案专业化,明确简单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完善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专业化办理,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加强案件绩效管理。要设定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定期对各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办案人员执法档案,与工作目标考核、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惩错追责, 充分利用案件绩效评估结果,引导和激励办案人员树立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 (作者单位:奉贤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