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侵权形式
一、侵犯姓名权的形式有哪些?
1.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
(1)直接侵权,即干扰、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或者使用他人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名称、简称,造成公众混淆;
(2)间接侵权,即利用他人实施前述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3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1017条
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店名、姓名缩写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的,参照姓名权适用的有关规定,保护姓名权。
二、侵权的分类有哪些?
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因此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责任条款。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根据民法的特殊责任条款或特殊民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2、根据侵权对象。侵犯财产权:包括侵犯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侵犯人身权利:包括对他人身体和心理的侵犯;
3、按造成伤害的人数。个人侵权行为:只造成一个人的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有两个以上受害人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根据行为性质。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以积极行动的形式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作为侵权: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