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

首先,企业的品牌名称和商标是完全不同的。

企业名称的显著部分不能单独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以最前面的行政区域范围为限。

其次,商标权受国家地理范围保护,商标也保护在先注册原则,但商标权不能侵犯其他在先权利。

最后,作为商标代理人,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

第一,北京宝马早在1992年进行工商登记时就将“BMW”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显著部分,因此在北京市的区域范围内,北京宝马的全称受到保护。但据我查询,北京宝马公司并未将“宝马”二字注册为商标。那么,北京宝马公司如果要使用“宝马”二字,只能结合他的公司全称,享有品牌名称权。字号权确实是一种在先权利。

二、德国宝马在商品和服务分类(全球范围内,简称“尼斯分类”)12(车辆承运人)和37(修理安装服务)注册了“BMW”字样作为商标。以下链接是商标文件:

/trade/servlet?搜索= SX _提雷格& ampRegNO = 784348 & ampint cls = 12 & amp;iYeCode=3

/trade/servlet?搜索= SX _提雷格& ampRegNO = g 921605 & amp;int cls = 12 & amp;iYeCode=58

/trade/servlet?搜索= SX _提雷格& ampRegNO = 768962 & ampIntCls = 37 & ampiYeCode=0

既然商标局已经核准宝马在德国注册成功,德国宝马在中国范围内确实拥有12和37个指定服务选项的宝马专用权。但北京宝马在德国宝马中拥有“宝马”的优先权,所以我认为:

德国宝马虽然取得了“BMW”在中国的商标权,但不能用来对抗北京宝马的在先商标权。因此,在德国宝马尚未许可北京宝马使用其商标期间,只有北京宝马不得擅自将“宝马”字样作为商标独立、显著使用。但德国宝马不得以商标权为由反对北京宝马的在先品牌名称权,也就是说北京宝马将“宝马”二字置于其全称并作为其品牌名称是合法有效的。

但也要注意“宝马”是不是世界知名品牌的问题。我不这么认为。“宝马”是一个能得到全球相关公众认可的品牌,这无可非议。但“宝马”这两个汉字能否在国际上享有和“宝马”一样的知名度还不确定。所以我也认为德国宝马不能因为其商标权而要求撤销北京宝马的品牌名称权。如果有一天德国宝马利用自己的力量,将“BMW”商标打造成为全球相关公众认可的世界知名品牌,仍然可以请求撤销北京宝马的姓名权。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为什么中国是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红线国家,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真的非常薄弱。假设北京宝马当初注册“宝马”,是先保护后发展,那么就不会有德国宝马要求撤销权利的说法。从“长虹”“郫县豆瓣”在国外被注册到“和田之争”,中国企业真的要重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