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家和地区与商标法相关的国际条约有哪些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将“作品名称”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2-4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作品不再根据L.123-1至L.123-3条受到保护,在可能混淆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其标题来区分类似作品”(西班牙版权法1987(修订版123-1至L.123)第10 (3)条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著作权法》第六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保护也适用于原创作品的原标题和题名,作品的题名不得与其他作品或者已经发表的作品相混淆。但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显示,“作品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美国和英国认为作品的名称与普通商品的名称显著不同。只要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不违反显著性和禁止条款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注册为商标。从美国法院的判例来看,他们认为“文字作品的简单标题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占领甚至商标法的理论下可以得到保护”。这就是电影《星球大战》的著作权人起诉里根政府侵犯其片头著作权而未能胜诉的原因。意大利在《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重置或者复制他人类似作品的名称、标记、装帧,足以混淆原作的,应当作为不正当竞争予以制止”。德国《商标和商业标记保护法》第5条规定,“公司标记和作品名称应作为商业标记受到保护”,“作品名称是指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或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记”。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2.2-3条指出,除商号以外的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记应受到保护,包括对作品名称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