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抵押我的专利。
一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完备。比如,不能确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转让权利;《担保法》和《专利法》中的“专利权”是否包括许可权不确定;不明确专利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质押登记;著作权实施细则也缺乏关于著作权质押登记或者著作权使用许可的规定。
第二,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容易确定。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而我国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由于从业者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强,导致能力不足。员工素质差影响评价质量,评价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影响评价结果。同时,不仅存在评估方法的差异,还存在产品市场预估的差异。
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商业银行大多采取谨慎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家或投资者以获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虽然中国在知识产权法现代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国家对知识产权担保适用的担保法律制度重视不够,中国现有法律甚至在处理一般动产担保权方面仍有欠缺。
第四,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控制能力还不够成熟。国内部分银行较为重视企业静态资产担保,但对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缺乏了解。传统银行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不可兑换,是知识产权抵押物的未来现金流入。这让银行感觉更不稳定,更容易出现风险。因此,国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很少,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
第五,知识产权实现的可能性不容易预测。与传统的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如房地产,因此处置起来也相应困难。尤其是现阶段,在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低,知识产权转让市场较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实现尤为困难。
要有效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迫切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和价值评估体系,具体建议主要包括:
首先,有必要建立现代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修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建立现代担保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质押作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合理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版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企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第二,要在评估师产生后,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鉴定人应该为他们的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要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普及,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政府部门应划拨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银行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在确认贷款无法偿还或无法全部收回时,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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