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科技局机构职能
(二)组织制定全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和年度规划;编制实施科技攻关、星火、火炬、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软科学研究等各类科技计划。
(三)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依法行政。
⑷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科研经费、科技“三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预算和决算;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科学技术事业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发展。
(五)研究制定加强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的政策和措施;编制并实施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科研院所试点基地和科技推广示范基地规划。
(6)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引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火炬、星火、成果推广等指导性计划。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和制定相关政策。
(七)组织科技力量推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创业园、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综合技术服务、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8)研究科学技术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有关政策,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九)负责对外科技合作的管理;负责审批市科技交流代表团和市外集资出国留学;组织实施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⑽研究提出制定科技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施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负责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⑾负责全市科技统计、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管理和审核科研仪器设备进口及其免税事宜;负责规划科学研究机构的合理布局,审查全民所有制独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归口管理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
⑿指导和协调政府部门和各县市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