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0年)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修改为“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公共服务”。二、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业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三、第六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修改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四。第七条中“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修改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跨境合作。”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并删除第二款中的“或者其委托的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第三款。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对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八。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九。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申请的受理、快速审查和快速确认工作;

“(二)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

“(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咨询、分析预警、维权指导、快速维权、政策研究等公益性服务;

“(四)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司法确认、鉴定评估、存证认证、仲裁、公证、法律服务的衔接和联动;

“(五)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设立区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机构。”十、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调查员制度,配备技术调查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的范围、顺序和方法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提出意见;

“(三)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人员配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1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人员,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的范围、顺序和方法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检验保存,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提出意见;

“(三)参加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根据需要列席合议庭评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配备技术侦查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十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发布禁令后,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协助执行禁令,收到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配合。

“被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配合执行禁令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四、增加一章“司法保护”作为第四章。15.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分工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相互配合,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确保涉嫌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