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属于哪个法律部门?

就法律部门的归属而言,知识产权法仍然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中公法和程序法的规范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服务的,并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非常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

扩展数据的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裁决必须由专门的国家立法直接规定。

(3)二元性:具有部分人身权(如署名权)的性质,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适当性:知识产权专属于权利主体。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别规定,除债权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

(5)地域性: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6)时效性: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国内立法:

1.知识产权法,如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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