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是什么意思?
商标撤销的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向商标持有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持有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那么,从第三地撤回后应该收集哪些使用证据呢?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
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商标使用行为,如白酒生产企业将商标印制在酒瓶上、汽车生产企业将商标制成实物嵌入汽车前部、企业在广告视频中反复展示其商标等,均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提交。
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属于“有正当理由”,商标不被撤销。如果一个药品的注册商标因批准药品上市而连续三年未被使用,是“正当的”,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