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轮胎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国轮胎工业协会。

中文名称:中国轮胎工业协会

简称:CT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轮胎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服务会员,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诉求,规范企业和行业的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政策法令,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这个群体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第四条本组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主管机关、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集团住所:北京第六条本集团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遵守。

协助政府提高全国轮胎行业的行业管理水平,研究、总结、交流行业管理经验。

受政府委托起草全国轮胎工业发展规划。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和修订。

调查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就国家轮胎行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向政府提出建议。

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做好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宣传政府对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行业间技术合作活动和环保节能试点工作,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质量检验、鉴定和评估,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准入等相关工作。

推动多种形式的行业协会,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发展。

组织企业积极应对非关税贸易壁垒,积极参与对外贸易争端的协调,与企业一起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和申诉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进出口业务秩序。

9.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市场预测。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联系国外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出国考察、访问、展览、展销和国内外订货会,参加国际会议,接待国外访问团,参与培育国内外专业市场。

(十一)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十二)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转型发展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监管。

(十三)编辑出版协会出版物,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协会网站,开展行业信息工作。

(十四)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商业和管理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引进现代管理方法。适当参与民生、节能减排的公共服务、科学研究和实质性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事项。

(十六)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的活动。第七条本团体成员分为个人成员和单位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支持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这个团体的意愿;

(3)在本集团业务(行业、学科)中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提交会员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员卡应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发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这个小组的活动;

3.获得该组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组的决议;

(二)维护该群体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组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这个小组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

6.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接纳或开除会员;

6.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领导本组各组织的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名誉和顾问职位的设立和遴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小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六)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集团董事长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团签署相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委托,董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审批后,可由副董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或者罢免秘书长,提请理事会决定;

负责秘书处的人、财、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分公司、代表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组经费来源:

1.会员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组织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本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第四十一条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团体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10年7月23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